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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报道者从幕后前,成为公共事件的新闻当事人。例如“庞麦郎”人物专访,深圳晚报对歌星姚贝那的报道方式,等。这个“新闻”,在非互联时代、或互联网公共间不发达的,应该不是会。但,在一个越来越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新报道的过程、报道的立场,等等这些新闻编辑室的秘密却成为了公众评说的展览

一方面,新闻报道首先必须符合当前新闻事实的内部发展规律,即“真实性”与“客观性”;这亦是公众衡量一个新闻媒体是否具备真正的有公信力的标准之一。另一方面,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却有可能发现,这种真实性与客观性有时却令负面信息的新闻事件变成了“负面事件”,令公众产生群体性的反感或厌恶情绪间,新闻工作者因此受到受众的责难。这是为什么?

客观性与价值暗示之间的边界矛盾。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甘斯在讨论新闻记者们的客观性时曾提出一个认知 ,即新闻的“客观性”令新闻工作者既超然于党派之争,亦超然于商业之外,他们宁可放弃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尽管这或多或少还是以某种隐喻的方式存在,例如故事类型的选择,写作体裁的选择,采访方式选择等等——来换取新闻选择的自由;实际上,这种自由确是实现客观性的根本基础,离开了新闻的自由,就无法获得真正的客观性。然而,新闻的自由,有可能对某些人造成伤害时,也就是说,新闻的自由越过了公的情感边界,他们就不得不掂量自己的意图,并因此放弃超然姿态。

新闻客观性所涉及的非后果,是由新闻的“价值暗示” 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那些受新闻影响的人们所决定的,因而超出新闻专业工作者的控制范围。

新闻的“价值暗示”可以理解为新闻事件或新闻细节的所蕴含的公共价值,而这种价值通常与伦理或道德观念相关;或是新闻影响的群体有可能感知到的意义,而这种意义通常与新闻报道表达的客观性价值相佐。从新闻的社会性来看,这种“价值暗示”形成了新闻的社会效应和社后果。从新闻编辑角度而言,这种“价值暗示”,是新闻规律与社会伦理之间的矛盾的结果。

新闻的客观性(和自由),与新闻的社后果(和价值暗示),二者之间,既融洽又矛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编辑们对些后果就无所作为;相反,大多数社会后果是可以被预料的,因此,有些负面的后果是可以避免,至少是可以减低其负面影响的。从新闻的社会价值暗示而言,新闻编辑必须合时、合理、合法和合情地进行新闻报道,使得特殊事件的新闻报道的价值与其新闻事件的价值暗示之间不会出现过多的偏差。

19969月,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制订《职业伦理规范》,其中,关于新闻工作者与受众之间的关系是这样规范的:“有职业操守的记者把新闻来源、采访对象和同事都看作值得尊敬的人。 新闻记者应该: 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当采访和使用受到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特别小心。 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 以傲慢自大。要认识到, 一般人比公共官员和追求权力、影响和希望引起人们注意的其他人,有更多的权利保有关于自己的信息。只有当有十分迫切的公共需要时,侵入任何人的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 品位要高。避免迎合任何低级趣味。在指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要非常谨慎。在正式控诉文件出来之前指明犯罪嫌疑人时,要非常审慎。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语2006628日公布新的媒体职业道德准则,告诫英国新闻工作者对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应过于详细,以免读者效仿。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是英国的媒体监督机构。根据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颁布的这一准则,新闻工作者对自杀新闻的报道不宜过细,尤其是不应详细叙述自杀方法。负责起草这一准则的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成员莱斯•欣顿说:“我们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媒体关于自杀新闻的报道常常导致(读者)模仿自杀。”欣顿举例说:“媒体报道自杀者因过量服用扑热息痛而死亡可能是合适的,但说明自杀者服用了多少片可能就过分了。”

避免新闻的负面后果,还有一种方式,即主动保持甚至捍卫“新闻的品味”,维护禁忌的存在。品昧的实现是“通过将赤裸、亵渎以及流血的描绘设为禁忌而实现的;这些禁忌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护受众免受烦扰,也是为了使媒体远离大规模的受众愤怒” 。

新闻的品味,首先不是指新闻编辑们的个人品味,或是新闻机构的偏好;其次,新闻的品味,是以受众普遍感知为认知基础,通过以公共伦理和道德为基准而设定的一些约定俗成的禁忌来实现的。因此,通过禁忌的设定,可见新闻品味的特点。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新闻禁忌诸多,特别是针对图片和电视新闻、电视节目,主要有四类禁忌。尽管这些禁忌有些以法律条文进行强制执行,有些仅以约定俗成的行规存在,并且随着时代变迁而有些松动,但是,每当新闻工作者忽视了这些禁忌,公众的愤怒就会适时地表现出来。

第一类禁忌是关于未成年观众台的,这是与相关法律形成关联,一旦违禁,有可能遭受法律制裁。例如晚上8点之前的新闻节目是少儿皆宜的;8点至930的电视节目是“家长指导”的,电影节目的视频画面上有一个“PG”的标志(Perants Gladline),因而有关性爱的镜头是严禁的;无线和免费的电视频道不能播放成人类节目,因为这是少儿可以随时收看的频道,即使可以播放裸体海难,但只能出现脖子以上和膝盖以下的画顾,女性裸露的胸部只能出现在医疗事故和少数和国际新闻中,例如关于非洲部落的新闻;裸露的男女性生殖器严禁出现在任何电视节目或图片中。

2004年2月1日,美国著名歌星珍妮•杰克逊在当晚间举行的“超级碗”橄榄球大赛的中场休息时间她与贾斯汀•蒂姆伯雷克一起演唱跳舞时突然胸部走光,右半边的胸部在电视直播画面中完全暴露无遗。“超级碗”比赛是通过无线电视频道向全国直直播的节目,后被媒体曝光是二人故意为之,遭受媒体批评和美国联邦调查机的调查。为此,珍妮•杰克逊不得不分开道歉:“我对于任何因此而感到不满的人表示歉意,包括电视观众、MTV、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以及橄榄球大赛的组织者。” 负责这一赛事转播的CBS公司表示,这件事情他们毫不知情,此前进行的彩排并不是这样,如果彩排中发生这样的事,他们肯定不会同意,他们为此感到难堪和愤怒。国橄榄球大赛组织者也表示,对此感到极为失望。一些国会议员也表示很愤怒。MTV则表示:“这一举动从未彩排过,也没有任何计划,完全是无意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主席迈克尔-鲍威尔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与数百万的美国观众一样,我和我的家人也聚集在电视机前准备收看这一盛事的转播,但这一盛事却被一件小丑般的表演所玷污了。”他承诺说要进行调查,并可能对相关人员进行高达27500美元的罚款。珍妮的官方网站事后收到了无数愤怒的贴子;之后美国的电视节目、美国格莱美颁奖典礼甚至都拒绝珍妮•杰克逊的加入。 

第二类禁忌是关于受到伤害以及死亡的新闻内容。任何血腥的场面、有关死亡者的面容或遗体的图片和视频是被禁止出现在新闻故事中的,这被认为既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情绪骚扰,又对死难者极不尊重。

但是,现实中,这样的新闻不断出现,例如关于伊拉克独裁者萨达姆,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的死亡事件,二者死难遗体的照片和视频不断成为全球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有些新闻视频非常详细地播出二人遗体遭受当地民众愤怒示威和虐待的过程。但是,当多方都庆幸利比亚一个时代的终结,但对于西方主流媒体处理卡扎菲死亡消息的方式,部分民众大感不满。网友们纷纷在BBCCNN等网站上留言称,“不论他(卡扎菲)多么坏,我们不认为这个世界需要目赌被群众包围的血淋淋尸体画面……看着被折腾的尸体不算是新闻”,“看着人死去是残忍、可恶和不人道的” 。

第三类禁忌,是对于公众普遍共认的价值观,例如爱国主义、对民主的维护、言论自由、宗教内容、种族的风情民俗等等,不能随意进行负面评价,要保持“政治正确”。

第四类禁忌,则是对公众个人的隐私保护。尽管公众也喜爱看“狗仔队”的报道的新闻故事,对于明星、政客的各种丑闻津津乐道,但对于普通公众的个人隐私受到新闻的侵犯,民众的反抗却是相当彻底的。

例如英国已有168年发行历史的周日报《世界新闻报》的关闭即是最好的例子。201174日,英国《卫报》头条曝料,英国老牌报纸《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后被曝光该记者还曾窃听伦敦“七七”爆炸案中死者亲人的手机。201176日,英国议会针对该报的窃听丑闻,召开紧急会议,首相卡梅伦将丑闻形容为“极其恐怖”的无情行为,并承诺展开独立调查。77日,默多克之子、拥有《世界新闻报》的“新闻集团”亚洲和欧洲区总裁詹姆斯•默多克宣布关闭《世界新闻报》。712日,“新闻集团”旗下的另外两家报纸《星期日泰晤士报》和《太阳报》深陷窃听泥潭。这两份报纸的工作人员,曾入侵前首相布朗的法律文件,并6次假扮布朗用电话从银行骗取他的账户信息,非法盗窃布朗儿子的医疗记录。当时《太阳报》的编辑曾直接致电布朗,称他们已经获悉其子患有囊肿性纤维化疾病,并打算公之于众。布朗对此极其愤怒,甚至当众落泪。

美国《大西洋月刊》分析,以前英国人以娱乐的心态,阅读《世界新闻报》上的各种名人爆料,因此更容易原谅该报此前的“名人窃听”。而米莉事件改变了事情的性质,报纸的窃听行为极大地伤害了这个悲剧的家庭,缺乏对人性的尊重。更为重要的是,这让英国人突然意识到,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攻击目标,所有的人都开始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一下子人心惶惶。 

从中国实践而言,新闻编辑们在处理新闻报道与其社会后果之间的关系时,应该坚守一闻的禁忌。至少应该有以下五类闻报道为是应该尽量避免的

其一,新闻作品应该使受众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惊扰、冒犯和恐慌:对于所有可能令公众感觉不安的确“负面信息”,记者们必须谨慎从事,例如客机坠落的消息只有等到航班号确定后才可以报道,关于灾难伤亡人数和损失必须等官方统一公布,任何有关受伤或死亡的新闻,尽量减少图片和视频的曝光;若要曝光,也要做特殊处理。

其二,必须考虑到受众有可能模仿新闻中的人或行为,所以新闻编辑们要力图降低这些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凶杀案等恶性事件的细节描述不能过于仔细。

其三,未经法院审判的特殊事件的新闻报道应该特别谨慎,避免新闻对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影响;同时避免新闻报道干扰司法程序。

其四,新闻在追求时效性和独家新闻的同时,不能以采访名义令受害者和无辜者承受再伤害,例如对死亡事件的报道,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报道,等。新闻报道必须符合公共伦理,符合世俗人情,使新闻既“合时”又“合理”和“合情”。

其五,必须保持新闻良好的“格调和品味”,要设立禁忌,尽量避免触及公众道德、家庭伦理底线;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新闻编辑们不能对国家利益、爱国主义、维护家庭和谐、尊老受幼等传统和主流价值观作出负面或不尊重的评论,受众们显然不能接受这些评论,因为他们会认为不尊重这些价值就是不尊重他们。

,笔者想强调的是,国新闻界内部应该达共识,必须将新闻伦理矛盾进行“制度化”处,例如成立类似国的新闻伦理监督委员会,制订具体细致的工作条款。“庞麦郎”事件、“姚贝娜”事件绝非偶然事件,未还会出现更多这样的争议。新闻界必须出自律的边界——即为了捍卫新闻的价值,也为了保护公众的伦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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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彦方

龚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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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主任记者,现为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全媒体研究院财经新闻研究中心负责人。研究方向:新闻社会学、媒介经济学等。曾在电视、杂志和报纸的新闻机构从事新闻工作15年,也曾留学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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